民間故事:男子上山遇阿婆,被好人相救,阿婆說你大難臨頭不自知|高朗講故事

民間故事:男子上山遇阿婆,被好人相救,阿婆說你大難臨頭不自知
在漢水邊上有一個叫清水灣的小山村,這裡群山環繞,因為山多地少,所以村民們的地都不多,好在這裡水資源豐富,村民們家家戶戶都有一個小魚塘,靠養魚為生。
在村子東面最高的那座山上有座道觀,附近的很多人都會到山上祈福,求上天能風調雨順、五穀豐登。為了求一分功德,很多上山的人會在山下漁民們的手中買魚苗放生,所以,村裡漁民的日子過得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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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1.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最晚在發生追繳保證金負數, 無法追繳時, 就應該發現錯誤( 違反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罪犯反而下令強制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縱令雙方並無爭吵,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2. 金管會對於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期貨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价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污吏一大堆,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强盜搶劫,違法行政 ,殺人放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18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騙你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風險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積極的虛構風險]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若有錯漏請補充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几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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